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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考点】第二章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618.1

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 年后的召开时间: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 特别职权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注意】此条情形: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余

1)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2)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3)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提案;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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