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解释1】(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偷偷地)加以变更的行为;(2)出票人“有权”对票据的某些内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除外)进行合法的更改,但应当在更正处盖章。
【解释2】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因此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肯定要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3】(1)在票据上签章的变造人应当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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