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大会
1 形式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 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大于等于1/3)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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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开
1)召集
董事会: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
监事会
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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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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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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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代理人出席:必须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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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决议
一般决议要求: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要求: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再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累计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使用
签名: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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