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原则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性质 |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
实际履行原则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
适用 |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 | |
数额 |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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