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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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