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的设立
(1)需审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分支机构的设立
(1)地域: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2)批准要求: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营运资金限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非法人:实行总分行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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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