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如果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这样做不对),持票人对承兑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解释2】(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4】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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