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应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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