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社保包含5个险种,但是肯定有很多朋友对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险有些许陌生。
其实自2016年试点以来,长护险已在全国多个进行试点,经过多年的探索,多地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模式,保障水平逐步提升。
可是很多人对长期护理险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甚至部分人群都不知道自己已经开始缴纳长期护理险了。
最近,国家医保局起草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到一些长期护理险的新变化。
虽然现目前征求意见已经停止,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关于长期护理险的新变化:
一、明确长期护理险评估流程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36条,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进行明确:
1、在定点评估机构方面
办法明确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2、在评估人员上
办法明确了评估专家和评估员的区分,并在评估人员的资质上首次给出了标准和建立了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机制。
3、在评估环节上
办法明确了流程的5个步骤: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
在现场评估环节,《办法》规定了至少2名评估人员上门,其中1名是评估专家,除了在社区走访,还需参考医院病历或诊断书。
4、在评估的有效期上
办法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失能等级确定评估结论有效期,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明确长期护理险定点评估机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共5章26条,对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
其中,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具有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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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