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
享受该优惠政策有条件限制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3.
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
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
何时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在预缴时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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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