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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博学一点点】产假、产检假等相关假期怎么休?

产假、产检假等相关假期怎么休?

先来明确一下,女职工怀孕后的所有假期有哪些?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关于产前假的规定每个地区有所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这里仅限于部分地区,具体可查看当地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产前假工资待遇都有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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