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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博学一点点】出租房屋未收到租金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出租房屋未收到租金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虽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租金,但作为出租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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