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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当然和大家一起分享---成本法转权益法

成本法转权益法来了~


将处置部分股权正常按出售处理,同时对剩余股份进行追溯调整,即将剩余股权从原成本法核算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1.处置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

(1)处置股权部分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处置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

差额:投资收益


(2)剩余股权部分追溯调整,成本法转权益法追溯调整的基本思路是,在原成本法核算的账务处理需要调整为假设在初始取得时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具体调整过程如下表所示:



上述追溯调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第一,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若处置日与投资日在同一会计年度,则调整营业外收入);


第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如果不是处置当年的,则在进行追溯调整时需要将“投资收益”科目替换成留存收益项目。



2.其他方增资导致被动丧失控制权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调整。



3031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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