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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内容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房产税减免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案例/解析

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转载来源:中税答疑(专做税务内容服务)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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