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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送礼,做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老师,我想问一下,公司经常买礼品送礼,计入了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票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答复

公司买礼品送礼,计入业务招待费,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议

建议你企业购进礼品的时候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然后无偿赠送给客户的时候,再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税负不会增加。
若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法抵扣,但是增值税上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账务处理

购进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贷:银行存款 226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26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提醒

公司买礼品送礼,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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