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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中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三十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能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产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3.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反映业务成果的会计要素


会计等式为: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1.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2.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视不同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3.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资金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受托代理负债


(2)转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捐赠的概念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有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无限定用途)


2.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期末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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