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
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属于单位控制的经管资产。经管资产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单位以管理方式控制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公共基础设施
为了核算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其账务处理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同。
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
借: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贷:公共基础设施
(二)政府储备物资
为了核算政府储备物资,单位应当设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会计处理与库存物品基本一致。
资产处置的核算
政府单位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自主出售除外)、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对资产进行处置。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通常情况下,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处置净收益上缴财政。
如按规定将资产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将净收益计入当期收入。对于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无偿调出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转销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时冲减无偿调拨净资产。对于置换换出的资产,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盘亏
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的核算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为了核算受托代理业务,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一)受托转赠物资
(二)罚没物资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
(一)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政府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政府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租金费用等。
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构成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通常也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的纳入合并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和附注。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分类和编制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政府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三)合并程序
1.一般合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主体和其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加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合并主体和其合并范围内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按规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的,应当先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视为一个会计主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内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应当先调整为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根据上述有关编制基础和统一会计政策的要求,对需要进行调整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2)将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逐项合并;
(3)抵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变动的处理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四)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合并程序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上述有关编制基础和统一会计政策要求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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