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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给大家带来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第二期)问答,都是我们平时做题容易出错的地方,赶快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答疑精华(第一期):点此查看>>
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无论是多少都不能构成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理由吗?
答案:
是的,不考虑这种情况。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问: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4最长行使期限: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怎么理解?与第1的一般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有什么关系?怎么区分?
回复:
这里1年和5年,是以先到期的为准。只要有一个到期了,撤销权就没有了。撤销权的行使这两个时间的起算点是不一样的:
1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5年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如果在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了,那么撤销权就只有一年的时间了,如果在5年后,债权人才知道撤销事由,那么债权人也是不能行使撤销权了。
题目: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注册地所在国与中国无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中,适用10%税率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
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收入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利息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收入,该笔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选项C:来自中国境外的利息收入,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收入且该笔所得与其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问:
老师,D项为什么不对?它在中国有设立机构场所,为什么不征?
回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话,如果是境内所得都缴税,如果是境外所得,只有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才缴税,选项D是境外的所得,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以是不交税的。
提问:
请问提示承兑期限是什么?提示付款期限又是什么?怎么理解?
回复:
提示承兑期限是须承兑的票据,在一定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承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是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须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提问:
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中不构成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在被追认前,行驶撤销权,这个怎么理解?这两个善意第三人不是同一回事吗?
回复:
是一回事,只不过表见代理是特殊规定。
表见代理是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是构成表见代理时,是善意的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说被代理人或多或少的存在错误,以至善意的对方才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所以构成表见代理时,是直接有效的,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视为效力待定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在追认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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