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2、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折算;
②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③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3、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②当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不同的,也应当视同境外经营。
③确定境外经营,不是以位置是否在境外为判定标准,而是要看其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否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相同。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除考虑前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②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③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④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4、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企业选择的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与确定记账本位币相关的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外币交易发生日的初始确认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通常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当汇率变化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单纯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2、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的会计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例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
(1)期末调整
期末调整货币性项目时,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
期末调整汇兑差额的计算思路:
①外币账户的期末外币余额=期初外币余额+本期增加的外币发生额-本期减少的外币发生额
②调整后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③汇兑差额=调整后记账本位币余额-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
“XX外币资产”汇兑损失=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XX外币负债”汇兑损失=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
“XX外币资产”汇兑收益=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
“XX外币负债”汇兑收益=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
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等科目。
【提示1】
结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应付利息”科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提示2】
与外币专门借款有关的汇兑差额,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以“应收账款—美元”结算为例,其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例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提示】
预付款项、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项存货的期末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外币利息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形成的汇兑差额,与其公允价值变动一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该金融资产的外币现金股利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的一般原则
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③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
【提示】
母公司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列报。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原则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处理
1.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
2.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
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1)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应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财务费用
或作相反分录。
(2)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原则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提示】作为集团整体,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应相互抵销,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是由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形成的,不应影响合并净利润,所以应将其由“财务费用”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2、境外经营的处置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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