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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中级会计实务》高频知识点汇总(十八)

政府补助概述


1、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提示】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务豁免、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政府补助的分类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方法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1)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提示1】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提示2】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损益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

   贷:其他收益


【提示3】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总额法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或××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如果企业先收资金再购建,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如果企业先购建再收到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核算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1元)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


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若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若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通常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4、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5、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成本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2、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按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提示】

如果会计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那么每期纳税调减的金额均为会计计入费用金额(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及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额)的75%,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75%。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的不同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4、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


2.将国债作为债权投资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账面余额×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与账面价值相等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未来期间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例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1、预计负债


根据本书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本书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2、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2.合同负债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3、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


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4、递延收益


1.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


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为 100万元,则产生 1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5、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


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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