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义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
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2.质量保证期限
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该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
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判断时,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然后,应评估该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这些商品。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则企业为代理人。这里的特定商品,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可明确区分的“一揽子”商品。
如果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这并不能判断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1、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这里的商品或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未来享有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制该权利。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只有获得为生产该特定商品所需要的投入(包括从第三方取得的商品)的控制权,才能够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2、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准则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1、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企业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2、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履约义务的性质,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3、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主导地位。
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通常占主导地位。
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对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回购权利
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应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商品,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2、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第(一)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预计回购时市场价格之间的比较,以及权利的到期日等。
当回购价格明显高于该商品回购时的市场价值时,通常表明客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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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