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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中级会计实务》高频知识点汇总(十六)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


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如企业售出商品但允许客户退货时,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取决于客户是否退货,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对此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


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对于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具体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a.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b.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c.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3、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提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1、基本原则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应作为该商品的单独售价。


2、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1)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2)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金额,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3)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如果合同中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商品,其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或尚未确定,企业需要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的单独售价进行估计


如企业可能采用余值法估计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或尚未确定的多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单独售价总和,然后再采用其他方法估计其中包含的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单独售价。


企业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计合同所承诺的每一项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评估该方式是否满足交易价格分摊的目标,即企业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交易价格是否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如当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确定的某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为零或仅为很小的金额时,企业应当评估该结果是否恰当。


3、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4、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相关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可变对价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如是否获得奖金取决于企业能否在指定时期内转让某项已承诺的商品;


二是可变对价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相关,如为期两年的保洁服务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务价格将根据指定的通货膨胀率确定。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一是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二是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合同的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本书其他章节(如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等)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章节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本书其他章节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下列支出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合同取得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合同履约成本

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1、摊销


确认为企业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应按超出部分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


企业按照本书第七章的规定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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