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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

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 商品销售成本按发生的经济业务出现结转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 资产销售(出售)均为正常的商业交易 采用公允的交易价格结算 ,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东江公司20*8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12月15日 ,与c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 ,委托c公司代销商品一批 ,该批商品的不含税代销价款为200万元。
2.12月16日与d公司签订一项为其安装 设备的合同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合同规定该设备安装期限为两个月 ,不含税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 合同签订日预收价款25万元 至12月31日 ,已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4万元 (均为安装人员工资)预计还将发生安装费用6万元 。东江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安装劳务的完工程度假定该合同的未来能多可靠的估计
3.12月18日 ,向a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 ,贷款金额总计10000元 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代垫运杂费5000元,不考虑运费中的相关税率费。
4.。12月20日 收到e公司退回的商品 ,该商品是11月10日销售 享受价格为50万,实际成本是45万 商品已发出 ,售出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e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货款尚未收取 。 该退货符合合同的约定,东江公司同意了e公司的退货要求 。当日东江公司办妥了退货手续并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了e公司
5.12月25日 与f公司签订协议,烧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800万元 根据协议签订日预收价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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