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总结】
①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
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因此,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A.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
B.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
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 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C.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 预
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D.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 账外作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
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均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
等的 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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