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达到重大影响程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方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1)当投资方通过投资达到对被投资方的 重大影响时(即对被投资方的财务、经营政策有参与权但
达不到共同控制或控制程度),投资方称为被投资方的联营方,被投资方称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
(2)重大影响的界定
①一般标准
投资方 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
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
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 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
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
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b. 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
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 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
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d.向被投资单位 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e.向被投资单位 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
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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