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
可变回报的形式
回报类别 | 典型示例 |
传统直接回报 | ●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 |
其他形式回报 | ●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 |
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 | 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整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
(三)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二、投资性主体
(一)对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规范
1.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判断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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