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有关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的反映
对于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也影响到其整体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数量的增减变动,必须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予以反映。
(1)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的“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反映。
(3)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三)合并当期的现金流量计算的特殊规定
合并当期,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与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当相互抵销。
现金流量抵销列示要求
比较情况 | 现金流量表列示 |
母公司支付的现金>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净额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
母公司支付的现金<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净额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
知识点:合并范围的判断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一、控制的基本概念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在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当且仅当投资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应当考虑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及其设计;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有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解读】其中,对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的分析,贯穿于判断控制的始终,也是分析上述其他事实和情况的基础。
【解读】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只要能够被母公司施加控制的,都应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或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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