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工具减值概述
新准则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方法与过去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有着根本性不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1.预期信用损失的定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这里的发生违约的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违约的概率。这里的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能够全额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如果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2.适用减值规定的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1)债权投资、应收款项等;(2)其他债权投资;(3)租赁应收款;(4)合同资产;(5)企业做出的贷款承诺(不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6)财务担保合同。
3.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
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见表):
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利息收入的计算
| 具体情形 | 信用损失准备的确认 | 利息收入的计算 |
三阶段模型 |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首次取得金融资产、或者其后期间信用风险未发生显著上升) | 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 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实际利率 |
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 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 同上 | |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存在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 | 同上 | 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 | |
简化处理的金融资产 | 同上 | 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实际利率 |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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