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交易价格
1.交易价格的界定
所谓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备注】
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②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2.可变对价确认
(1)可变对价的情形
①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②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2)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3)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备注】
①极可能是指发生概率在很可能(概率>50%)与基本确定(概率>95%)之间的可能性;
②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③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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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