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摊合同折扣
(1)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2)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当将此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
①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单独销售或以组合方式单独销售;
②企业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方式按折扣价单独销售;
③归属于上述第二项中每一组合的商品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评估为将该合同的整体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4.分摊可变对价
(1)合同中的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有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相关;
(2)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相关包括两种情形:
①可变对价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如奖金取决于指定时期内转让某项已承诺的商品;
②可变对价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相关,如保洁服务第二年的价格要根据指定的通货膨胀率确定。
(3)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①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②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六)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案例】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另外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因此,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结论】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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