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重分类▲▲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比如:应收账款、贷款和债权投资);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比如: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备注】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①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
②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③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④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⑤企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取得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备注】
①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
②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③出于可解释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④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金额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4.其他业务模式——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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