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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基础知识点】(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一般来说,售后回购通常有三种形式:
  一是企业和客户约定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存在远期安排。
  二是企业有权利回购该商品,即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
  三是当客户要求时,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客户拥有回售选择权。
  对于不同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在销售时点,客户并没有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2.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上述第1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预计回购时市场价格之间的比较以及权利的到期日等。当回购价格明显高于该资产回购时的市场价值时,通常表明客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提示】
  “合同负债”科目为不含税的金额。例如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售商品给客户。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不可退的储值卡,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家门店使用该等储值卡进行消费。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应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倶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例如,企业为履行会员健身合同开展了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同成本部分的要求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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