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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 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六)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由于客户控制了在建的商品,客户在企业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获得其利益,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a.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b.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备注】 ①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的款项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②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随时可行使的无条件收款权。企业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假设在发生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重要时点、重要事项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应收取的款项。 ③当客户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点才能要求终止合同,或者根本无权终止合同时,客户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果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赋予了企业应继续向客户转移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因此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对价的,则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④企业在进行相关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会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⑤企业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付款时间表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3.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以使其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履约情况。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①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②当产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通过观察获得,或者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采用投入法。
(2)投入法 ①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②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是合适的。 ③由于企业的投入与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控制权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企业在采用投入法时,应当扣除那些虽然已经发生、但是未导致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投入。 ④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 【拓展】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a.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b.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三是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 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⑤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⑦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4.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如果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的收款权利,则可能表明客户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客户如果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则可能表明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企业所保留的这项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客户如果已经占有商品实物,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这些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 ①委托代销安排 这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受托方获得对该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按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安排不属于委托代销安排;受托方没有获得对该商品控制权的,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并确认收入。 a.非包销视同买断的会计处理
b.收取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c.视同买断方式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区别
②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企业有时根据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由于客户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等原因,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这种情况通常称为“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企业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a.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b.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c.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 d.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提示】主要风险指的是贬值破损风险;主要报酬指的是增值收益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当商品通过了客户的验收,通常表明客户已接受该商品。企业在判断是否已经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已接受该商品,特别是客户的验收是否仅仅是一个形式。 【提示】上述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是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以及何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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