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产处置的核算
1.政府单位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出售(自主出售除外)、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无偿调拨、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科目设置: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或:处理净收入)等
3.具体账务处理
处置方式 | 账务处理 | |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 | (1)通常情况下, ①转销资产账面价值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资产相应科目的账面余额(有备抵科目,则相应放在分录借方) ②按收支两条线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若规定处置净收益需要上缴财政) 其他收入(若规定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③实际上缴转让收入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 |
2.事业单位出售、转让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 ||
财务会计:
| 借:银行存款 | |
预算会计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
置换换出资产 | 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
对外捐赠资产 | 对于对外捐赠资产,政府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并将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在财务会计中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 |
无偿调出资产 | 政府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记入“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并将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在财务会计中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 |
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 | 政府单位应当在报经批准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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