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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预习】 第十三章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四十三)

魍魉魑魅 一星青藤勋章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处理原则:

1.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即该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包括:

(1)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2)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例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2.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3.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4.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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