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主要从事防水材料购销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接到群众举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的一批防水材料以现金方式结算,且在取得货款后甲公司未入账没有确认收入,存在偷税问题。税务稽查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实施了税务检查。
1.对甲公司相关人员询问取得的询问(调查)笔录;
2.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
3.甲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说明;
4.甲公司出库单及成本明细复印件;
5.甲公司纳税申报表等。
除补征税款与滞纳金,针对该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稽查机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甲公司偷税行为拟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发生了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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