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求助版主:“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中,租赁收款额为何不包含“担保... [复制链接]

2018年12月发布的《会计准则21号-租赁》,其官方应用指南中“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有如下范例:


【例55】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商,与乙公司(生产型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出租所生产的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设备A;

(2)租赁期:2x19年1月1日至2x21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自2X19年起每年年末支付年租金1000000元;

(4)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5%(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5)该设备于2x19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700000元,账面价值为2000000元;

(6)甲公司取得该租赁发生的相关成本为5000元;

(7)该设备于2x19年1月1日交付乙公司,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无残值;

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可以100元购买该设备,预计租赁到期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低于1500000元,乙公司对此金额提供担保;租赁期内该设备的保险、维修等费用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和各项税费影响。

根据应用指南中给出的范例解答,对于租赁收款额的计算是:“租赁收款额=租金X期数+购买价格=1000000x3+100=3000100(元)”

但根据《会计准则21号-租赁》第四章第二节第38条之规定,租赁收款额的内容如下(见以下红色画线部分):

租赁收款额,是指岀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 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 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岀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岀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据此,租赁收款额=租金X期数+购买价格+担保余值=1000000x3+100+1500000=4500100(元)


请问,为何应用指南中的计算与准则不一致?

4705人看过 6年前

全部评论(4)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