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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版主: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2018年12月修订的21号准则(租赁)中第42条之规定: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我对新准则的理解,对出租人(生产商)的收入确认应分为两个部分,即:销售收入及租金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请大家看是否可行?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含担保余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孰低)
   营业外收入(二者差额,如有)

2、确认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差额)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贷:库存商品(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3、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摊余成本×合约利率)


4、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每期约定的租金收入)
8164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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