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 资本公积(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合并财务报表的评估减值)/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费用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判断企业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来的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一、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
与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利用这部分未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时,应当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a、在未弥补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b、在未弥补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c、未弥补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再发生的特殊原因;
d、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未弥补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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