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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胡蝶一起过中级}{知识点梳理}金融资产重分类——第九章

一、重分类的原则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能随意重分类;

  (三)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融较大时,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应计利息
      其他综合收益(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提示】这里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暂时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所列入的“其他综合收益”是一类,这些其他综合收益在将来投资变现时都要转入投资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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