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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5年
B、3年
C、1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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