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权未设立
C.质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
11月前
(2)选项BD:①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采取法定登记模式的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1)选项AC:①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②质权: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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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