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但当刘某持甲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洽购100斤的大蒜时,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公司没有追认,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义务
C.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如甲公司在30日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4)选项D: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月前
(3)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
(2)选项B: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选项A: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乙公司已知刘某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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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项D: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