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2012年)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E.饭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1月前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题中,侵权行为发生时,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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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