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
1.婚姻无效 | (1)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提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提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3)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
2.可撤销婚姻 | (1)“受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提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2)“隐重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提示】撤销婚姻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婚姻的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 |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1)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提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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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