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债务人消极不作为) | 撤销权(债务人积极作为) | |
适用情形 | 因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基于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抚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抚恤金请求权;(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
方式 | 必须诉讼 | 1.必须诉讼 2.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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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