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 |
对象 | 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 动产、权利 | 动产 |
依据 | 约定(意定担保) | 法定(法定担保) | |
合同 | 书面合同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或交付无关) | 可约定排除适用 | |
占有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合法占有 |
设立 | (1)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登记设立 (2)动产(含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 (1)动产: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交付或登记设立 | —— |
内容 | ||
1.可抵押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 法定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自愿登记: (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2.禁止抵押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客体 | 内容 | |
1.动产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2.权利 | (1)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①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②无权利凭证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则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①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③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3)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 ||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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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