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 | 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中级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提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高级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最高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提示】在审级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一般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提示2】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提示3】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及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者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特殊地域管辖 |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共同地域管辖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非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移送管辖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2)“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 |
指定管辖 |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的转移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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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