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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宗旨及意图、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基础上(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遵循行政惯例或先例,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最小损害原则)。(5)行政行为应符合法理、情理及事理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约束);(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2.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

3.参与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发表意见(如行政听证程序

4.效率原则:如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

339人看过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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