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 第一审普通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一)审理前的准备
1.提交答辩状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五)撤诉、调解、中止与终止
撤诉 | (1)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2)原则上撤诉后不得再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提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
调解 | 范围 | 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调解书 |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不公开 |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
诉讼中止 |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提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
诉讼终结 |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提示】因诉讼中止(1)~(3)项原因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11月前
(四)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
审理依据 | (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规章 (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
规范性文件审查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
审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
审限延长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公开宣判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保全措施 | 依申请 |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依职权 |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
救济 |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先予执行 |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不得依职权主动做出裁定) | |
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 原告 | 按照撤诉处理 |
被告 | 缺席判决 |
11月前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 | 复议维持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 |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 起诉原行政行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 复议机关 | ||
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级别管辖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
起诉期限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月前
2.经过复议案件
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复议决定 | 判决类型 | |
复议维持 | 作为 | (1)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
不作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 |
复议改变 |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
11月前
(三)判决类型
1.判决类型
行政行为 | 判决类型 | 适用情形 |
作为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撤销判决 |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提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
确认违法 |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如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或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但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 | |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
变更判决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提示】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确认无效 |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提示】对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均应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 |
不作为 | 履行判决 | (1)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2)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确认违法 |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 |
裁定驳回起诉 | (1)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或者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11月前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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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适用范围
法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约定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独任审判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审限
立案之日起45日
11月前